2022年5月16日,无业青年张某某两次无故砸坏某酒店玻璃,因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10月15日22时许,张某某因琐事骑电动车来到乐亭县城南侧的某酒店附近用捡来的鹅卵石将该酒店北门及窗户上的八块玻璃砸碎,砸完后逃离现场;2021年10月21日19时,张某某再次骑电动车来到该酒店附近,用捡来的鹅卵石将酒店北门东侧四块窗户玻璃砸碎,砸完后逃跑时被该酒店工作人员抓住并报警,经鉴定,被砸坏的玻璃门及窗户损失共计人民币15810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因张某某家属已经代为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乐亭县检察院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