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乐亭县首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稳定,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也给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
犯罪嫌疑人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出售的实名制手机卡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出售实名制手机卡。隋某某先是自己办理,后发动家属办理,之后又向佟某某等人收购实名制手机卡。隋某某共计出售实名制手机卡140余张,非法获利2万余元。隋某某、佟某某等人办理的实名制手机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类犯罪,受害人数众多,共计损失60余万元。我院经审查认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县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8月26日,县法院一审判决判处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依法追缴其非法获利,上缴国库。判处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依法追缴其非法获利,上缴国库。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可将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出售、出租给他人,此行为可能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更可能让自己坠入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