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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时间:2014-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贾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贾某欠王某67000元,且债务已经到期,贾某直到去世也没有还钱给王某,王某以此为由,在通知了贾某的儿子贾某某(高某的继子),贾某某明确表示不管此事,同时也没有通知贾某妻子高某(厂子现在的所有人)的情形下,王某从高某的厂子拆割走一个水洗磨,一个大铁斗子,传送带及架子,磁选辊两个,还有设备上的零铁件,经价格鉴定为190440元。之后,王某把拆割的设备以废铁价卖了46000元。

  二、点评意见

  一是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王某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了自己的合法财产,其形式上符合了相关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实质上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危害性。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社会公众对以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容忍度来看,其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超出了私力救济的范围,应当进行相关刑事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对于抢劫罪的规定只适用于抢劫罪本身,不应进行扩大类推解释;

  二是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首先,盗窃罪主观方面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从厂子把设备拉走,因正常的债务纠纷引起,想填补自己的损失,因此,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其次,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要求秘密窃取,王某在切割设备之前曾联系高某,没有联系上,但通知了贾某的儿子(高某的继子)贾某某,所以,王某的行为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点;

  三是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然出于欠债还钱的犯罪目的,但是主观上对于毁坏财物持一种放任的态度,而犯罪目的是犯罪主观方面一个综合考量的一个情节,犯罪嫌疑人王某对毁坏财物应是出于间接故意。同时,王某客观上实施了切割设备的行为,使整条生产线遭到了破坏,造成了财物毁损的结果,涉案物品的价值经鉴定为190440元,但王某以废品价卖掉46000元,使涉案物品的价值降低,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理论中故意毁坏财物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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