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3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从唐山某地购进假冒伪劣香烟在滦南县、乐亭县进行销售,销售的假冒伪劣香烟达1300多条,26万余支。
二、点评意见
本案中,王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数额没有达到5万元的犯罪金额,但销售的假冒香烟高达1300多条26万余支,且王某销售香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已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