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张某从唐山和北京处购买合成肉后雇佣王某和王某某等多名工人加工成羊肉片后销售,销售金额达百万。
二、点评意见
假羊肉事件的发生挑动了公众对食品安全堪忧的敏感神经,伤害的不仅仅是羊肉上下游的企业,而伤害更重的是消费者的信心。制假售假成了行业公开的秘密,商家为了追逐非法利益不择手段,经济学中有“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正如本案中制假售价的商贩垄断了整个市场,遵纪守法的商贩在激烈的竞争中被社会淘汰,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刘某、张某在生产、销售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