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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职能简介
时间:2019-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对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部门,经过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进行监督,是民行部门的传统职能。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进行监督。具体的监督情形包括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判、重大的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程序错误等。监督的方式,根据监督层级不同,区院主要是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市分院主要是提出抗诉。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的,法院都应当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以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进行审理并作出维持、改判、调解以及其他的处理方式。检察机关对于存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十七条情形的,应当依职权跟进监督。

  二是多元化监督方式,是民行部门对传统裁判监督职能的扩充。监督的内容涵盖执行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虚假诉讼监督等。具体来讲,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针对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各类违法情形包括法院执行裁决违法、法院怠于履职、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等进行监督。审判人员违法的情形主要包括送达不符合规定、超期办理案件、应立案不立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等,针对上述审判人员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应当进行监督。虚假诉讼主要出现在当事人手拉手调解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最近各机关各部门联合打击的套路贷案件中。监督的方式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此外,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存在问题的,还可以制发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三是公益诉讼,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两年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由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订,赋予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新的监督职能,体现了检察机关社会公益代表的特点。具体来讲,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前者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药品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应当先由法律规定具有原告诉讼资格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但如果前述原告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只要针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违法作为,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的,经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中发现,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如果行政机关仍旧不履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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