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偷车被抓获后,在证据面前,对犯罪行为仍百般抵赖。经湖南省汉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宋某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三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4月刑满释放后,宋某仍恶习难改,2017年7月25日晚,宋某采取直接搭线点火的方式,将居民徐某停放在自家楼梯间的一辆价值6358元的某品牌摩托车盗走。当晚10时许,民警根据被盗车辆GPS定位装置,在宋某家屋外找到被盗摩托车,并在车辆把手上提取到宋某的DNA物质,随后将宋某抓获归案。可宋某却对盗窃事实矢口否认,辩解自己从未接触过赃车。
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宋某手机定位信息发现,宋某当晚到过案发地点,并查明其当晚曾向人兜售赃车的事实。法院认为,尽管宋某拒不认罪,但案件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依法认定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王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