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14-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案情简介

  2009年6月2日8时30分左右,张某驾驶无牌三轮汽车去乐亭县果菜批发市场发菜,其顺丁史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庞各庄村西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至此处的李某骑的冀BJH837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及乘车人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发生后,经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受伤后经乐亭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十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10个月。需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约需人民币5000元。李某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14359.91元、误工费31838元、伤残补助金10300元等合理经济损失共计63627.71元的70%即:44539.4元,精神抚尉金2000元,合计45539.4元。

  二、案件点评

  该院干警在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的日常接访工作中发现此案后,经初步审查原审判决,发现该案并没有明显瑕疵。于是决定做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但张某对鉴定及判决不服,多次要求检察机关解决。我们从执法为民及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由民行科负责对该案件进一步调查及了解,该科干警采取双听取机制,先后找到了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在此期间,我们敏锐地发现李某的休息治疗时间可能与实际不符。于是我们走访了该村群众,发现李某自发生事故两个月后就开始干活,于是我们选择了以误工费为突破口,找准抗点。我们向乐亭县太平洋保险营业部核实了李某的身份,到唐山市太平洋保险公司调取了李某休息治疗期间的工资证明,根据调查核实的证据,我们发现原判决中关于误工费的判项是错误的,我们找到了李某,向其说明了我们调查的有关情况,希望其与张某调解结案,但李某不同意,我们依法提请抗诉。李某听说检察机关抗诉后,找到我们和办案法官要求调解。我们在争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启动检调对接机制,与法院共同以大调解的办案方式解决该案,经过大量深入细致的解释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张某给付李某损失25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对检察机关及法院的调解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双创一争
专题二
专题三
公开听证
检察官绩效考评工作情况
新浪微博
乐亭检察微博
乐亭检察微博
乐亭检察微信
乐亭检察微信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文娱活动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文娱活动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