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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14-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6日,王某驾驶冀BP2280、冀BYF96挂号半挂货车顺平青乐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汀流河镇东石各庄路口处,与由西向东行驶汀流河镇东石各庄村柯建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柯建华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刘某受伤。经交通事故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2年5月9日,我院公诉科受理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交通肇事案。我们刚收到案卷的当天上午,王的父亲及其所在的车队队长就找到了我科,请求对其取保候审。办案人通过询问,了解到王某的爷爷只有他这一个孙子,现在爷爷病重奄奄一息,老人知道孙子在外打工但不知道其出事,想见孙子最后一面。同时王驾驶的肇事货车及车上集装箱货物被交警队扣押,王所在公司无法按时交货,面临着违约的风险,如果一旦违约,对该公司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办案人迅速阅卷了解案情,决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我们马上联系了被害人家属,耐心细致的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经过努力,双方当天下午就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赔偿款全部到位。被害人家属对我们的工作深感满意,对王某表示谅解,并表示自己家已经失去一位亲人,不想再让另一个家庭遭受更大损失和打击,不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后,我们马上出具了解除扣押手续,通知交警队解除对肇事货车及集装箱货物的扣押,王某所在单位当天提走了车辆及货物,最大程度上减少了损失。之后请示领导,于第二天变更了王某的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他随即赶往黑龙江老家,见了爷爷最后一面,满足了老人最后一个心愿。几天后,王某及其父亲和车队队长为我们科送来了“廉洁奉公,一心为民”的锦旗。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我院对王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点评意见】

  首先,公诉机关有权力和义务对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高检院颁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后,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办案效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调解处理办法》。《和解、调解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时,“当事人尚未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虽已达成和解协议但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促使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据此,公诉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通过工作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

  其次,本案符合刑事和解条件。根据《和解、调解处理办法》和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对轻伤害、盗窃、交通肇事等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若干规定》,以上规定中所称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犯罪嫌疑人认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可能判处的最高刑为三年,并且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对肇事经过供认不讳,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对交通肇事罪适用法律双方无异议,同时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符合促成刑事和解的基本要求。

  第三,根据《和解调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本规定所列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市院《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案件,除了“被害人不能谅解或者未能达成和解的;因交通肇事多次受到过行政处罚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这三种情形外,如双方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本案王某不具有以上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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