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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智库建设的理论分析与实践探索
时间:2017-06-14  作者:张恩强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摘要】当今,智库已成为影响政府决策,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我国智库建设渐入佳境、迈上了快速发展轨道。作为国家机器运行不可或缺的法律监督机关,建设具有检察特色新型智库体系既是时代的需求,又是顺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内容。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无论是改革方案还是重大政策所涉及的利益调整都比以往更加复杂,对政策的科学性、精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智库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建设检察特色新型智库体系,必须要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当代实际,借鉴非检察领域外经验,以符合中国检察特色的科学理论为指导。

【关键词】检察智库、现状、困难、建议

一、检察智库现状及面临的困难

2015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与华东政法大学、华东地区检察机关共建的华东检察研究院,在华东政法大学揭牌成立,这是全国司法改革背景下首个创新型智库。由此可见,检察新智库建设起步较晚,各地智库建设能力、水平参差不一。从发展现状看,与其他部门的智库相比,新型智库的建设仍相对滞后,检察智库总体呈现“量、质两缺”的状态,面临许多制约智库自身建设和外部发展环境的体制机制问题。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科学训练过程短、准确预判能力弱、缺乏客观独立性差等问题。

(一)缺乏真正意义的“新型高端智库”

2014年,为了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发展,发挥法大智库研究团队在推进国家法治中的建言献策功能,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司法改革与司法文明建设智库研究团队首席专家卞建林教授,率领和组织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数十名知名学者专家,形成七大调研团队,对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黑龙江省、吉林省等多个省市地区开展了新《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情况的深入调研,全面深入地总结分析了我国贯彻实施新刑诉法的整体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形成了数十万字具有最新一手数据和较高学术分量的调研系列报告,可谓规模空前,效果突出。但此举亦非真正意义的检察智库行为,地方检察智库也很难达到如此水平。目前检察智库偏重对当前具体问题的短期性和应景性研究,普遍缺乏前瞻性、储备性、战略性研究,真正能够对检察中长期发展战略发挥作用的思想性、创新性的成果不多,服务决策的能力还远远不够。智库研究往往局限于围绕智库谈智库,而忽视了智库发展伴随政策决策体制和决策咨询制度的相关性,导致智库研究拘泥于智库自身或某一政策领域,缺乏宏观视野。智库的重要地位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国际知名度的高质量智库缺乏,提供的高质量研究成果不够多,参与决策咨询缺乏制度性安排,智库建设缺乏整体规划,资源配置不够科学,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亟待创新,领军人物和杰出人才缺乏,大环境下,检察智库更显低调。

(二)开放程度不高,缺乏竞争活力

检察智库研究成果的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在全国范围内吸收信息并加以分析。检察智库内部之间,检察智库与系统外智库之间的交流合作机会不是很多,智库研究人员特别是检察系统内部智库人员还没有形成开放的互动状态,适时到全国范围内或者国外进行交流研习不具常态化,检察智库也很少接纳国外智库研究人员到国内来进行更广泛的交流,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检察智库的水平和对外影响力提升。同时,官办智库“唯我独尊”,现有智库绝大部分是官办或带有半官办性质,这种体制最大的弊端是缺乏竞争,难以保持客观立场,往往偏重对“法律”本身的宣传和诠释,束缚了智库体系的活力和创造力,缺乏“大众土壤”,接地气明显不足,研究成果得不到足够认同。此外,各地检察智库之间缺乏广泛深入的合作,导致检察智库割裂严重,整体合力不强。

(三)检察智库在检察工作当中的位置,颇具尴尬

一方面,我国尚无明确统一的法律、解释来规范检察工作决策中的咨询环节和程序,参与决策机制缺失,决策影响力十分有限。要从法律上为决策咨询提供制度保障,确立检察智库与地方智库参与决策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从而提高智库研究和提供咨询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我国,政府咨询方面的财政支持大部分偏向官办、半官办智库,社会智库的筹资渠道非常少。各地所形成的检察智库,大部分是“检、院”合作模式,即某一级检察与一些法学院达成的共建模式,犹如较常见的“检校共建”、“检企共建”,属于一种“友好”互助模式,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和有偿咨询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尤其经济欠发达地区,高等学府、理论研究团队、咨询机构、专家学者等可以作为检察智库构成体系的资源本就不多,基层市县级检察系统难以结对,导致检察智库整体链的不完整。

二、构建检察新智库的意见建议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检察新型智库建设的理论支撑

要营造创新、包容的社会舆论和政治环境。司法体系在整个法治体系中地位特殊,司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如火如荼,司法地方化、行政化问题依然制约着司法公信力的增长。从学界到司法实务部门,几乎所有关乎司法体制改革的观点和建议精彩纷呈,营造出最为强大的舆论场。参与试革的各院,也不断的在研判、改革进程当中出现的新情况,探索检察运行轨道中暴露出来的新问题。加强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并将成果运用于改革实践,切实发挥检察智库对改革决策的咨询作用,无疑是迅速提高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始终是与中国法治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必然也必须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丰富完善而不断发展进步。因此,检察新智库也必然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只有符合国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的内在要求,才能始终充满生命力。

(二)建立和完善智库参与决策的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有关检察决策智库咨询的法律法规,把决策咨询纳入重大问题决策机制。一是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要建立科学的选题机制、科研组织和管理机制,避免资源分散、低水平重复研究,通过加强检察智库与外部智库横向间交流,提升智库整个水平。二是建立重大决策问询制度。以法律条款对检察权运行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过程进行严密的、科学而理性的规范化设计。既使其保证智库发挥出最大能动作用,又不能超过法律的界限。三是建立决策实施的评估和调整机制。在检察机关有关部门作出决策和执行后,由智库向检察机关提供评估报告,并由检察机构对智库咨询意见作出回应,形成良好互动,提高智库含金量。四是建立和完善公共决策过程中公民参与的利益表达机制。检察智库脱离群众,就是脱离实际,就是纸上谈兵,失去生存的意义。

(三)提供高质量思想产品,全方位提升智库影响力

要鼓励智库开展学术研究、交流学术成果、发表创新观点,构建多样、适用、有活力的检察智库生态体系,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智库的认识。一是坚持公共利益原则。要力求发挥智库在多元利益表达机制中的独特作用,提高公共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围绕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思考问题,既跳出检察站在全局高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又不能完全脱离检察工作空谈产品。二是坚持科学性。综合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使研究符合事实、符合规律,提出的解决方案要极具前瞻性和建设性,必须紧紧依靠检察智库、法学专家的智力支持和学理支撑。三是坚持扩大影响力。要不断扩大学术、政策和社会影响力,围绕选择前沿课题,谋求突破性进展,加强前瞻性、储备性、战略性问题研究,主动宣传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引领社会思潮。

(四)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大力培育检察智库体系

要大力应营造鼓励创新、包容的政治、社会环境,促进一流智库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智库人员流动制度,加强官办智库人员流动,吸纳高级人才,既要“请进来”,更要“走出去”,拓宽聘请专家交流和研究的渠道,要充分发挥法学专家的智力支持和学理支撑,更好地为检察决策提供参考,经常开展各种长期或短期的课题合作。二是创新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结构,探索推行岗位聘任制和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有计划、有重点地推出一批领军人才,选拔青年才俊、复合型人才,强化智库之间的相互竞争,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研究咨询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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