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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效果评估的几点看法
时间:2014-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李振芳

  当前,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评估,主要是按照上级下达的工作项目,对照工作数据进行考评,这种方式有着固有的“形而上”的缺陷,一是数据只代表做了没有,做了多少,没有效果体现;二是工作项目的普遍性与地方实际的特殊性相冲突,违反了因地制宜的原则;三是数据的人为因素过多,在考评压力下真实性难以把握。那么,应如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客观评估呢?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一下三个方面:

  一、从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程度上进行评价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反腐败要坚持“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这就给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领导机制和运作方法定下了基调。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是全党和全社会的一项长期的共同任务,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事关反腐败斗争能否在更深层次上取得更大的成效。应当说各级党委、政府都能够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认识,培育全局意识、大局眼光,积极支持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实现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的有机结合,专门工作同群众路线的结合,形成预防工作的网络和机制,以便更好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但是,各级党委、政府是否能够及时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则需要检察机关尤其是预防部门切实做出努力,用扎实的工作和出色的业绩来赢得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只有这样,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才会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职务犯罪进行前瞻性分析,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情况,执行的效果,都需要党委和政府领导的批示以及是否转发来体现。所以,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是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高预防工作效率与质量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程度也是衡量预防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

  二、从发案单位的落实和发展上衡量预防工作效果

  在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行业和领域,在社会关注热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积极开展系统预防,能有效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基层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高检院与有关单位联合签发的共同预防职务犯罪的决定,重点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充分利用有效的社会资源,全方位地开展系统预防。

  打击先行、预防跟进,落实侦防一体化体系是目前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重要举措。个案预防就是办理一起案件,防止一类犯罪发生的预防,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最基本、最直接、最有效的预防方式,针对性强,立竿见影,易为发案单位所接受。检察机关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深刻剖析发案原因,对发案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物资、财物管理松懈,存在较大漏洞和薄弱环节的,及时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加强防范,并建立个案预防档案,实行全程跟踪,回访考察,监督落实,达到办理一起案件,完善一套制度,帮助一批企业。

  重点企业、发案单位能否真正落实检察机关的建议,认真做好亡羊补牢的工作,切实通过系统预防、个案预防,使职务犯罪减少,使体制、机制健全完善,使管理规范,促进企业发展,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是衡量预防工作效果的重要途径。

  三、从地方人大、政协以及群众参与热情的角度进行分析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步入法制化轨道,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高预防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必然要求。为了适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需要,人大等立法机关已经积极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制定了具有现实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明确了社会预防主体尤其是职能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地位、职责、具体工作程序等,堵塞漏洞,加强管理,规范权力,清除职务犯罪的条件。

  政协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置于政协代表最广泛、最大力度的监督之下。目前,政协代表们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给予了支持和参与,并将他们直接了解的情况及时反映到检察机关,促使预防工作的措施和方法更实际,更具超前性。

  预防职务犯罪本身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和社会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共同协调治理。其中,社会公众的积极支持和普遍参与,对检察机关开展的职务犯罪预防尤为重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如何开展,效果怎样,将会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影响,人人都以廉洁奉公为荣,以腐败堕落为耻,人们的守法意识增强了,预防职务犯罪观念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那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得到社会的认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另外,公众舆论对职务犯罪的抑制力量很强大,能够弱化部分职务犯罪的生成,甚至还能促使徘徊于犯罪边缘的这一游离群体消除犯罪的欲望。这种公众舆论对职务犯罪的讨伐为预防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最终促进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良性循环。只有充分发动广大群众,才能及时准确获取信息,才能使犯罪分子孤立在广大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铜墙铁壁。

  这些都需要检察机关的多方沟通和大力宣传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人大、政协以及人民群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热情和积极性是衡量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

  当然,目前的评估方式是在现实条件下的相对公平的选择,目的是通过考评来促进工作,但这种选择是否也有本末倒置之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广泛性和长期性决定了预防工作的效果不可能简单用一两项指标来衡量,用以衡量的指标也不可能是统一不变的。所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评价标准必将是一个综合性的、不断完善发展中的标准体系。笔者的一点浅见仅供大家参考。

  本文作者简介:李振芳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通讯地址:乐亭县人民检察院金融大街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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